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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订《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2、3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国人居环境奖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4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4日)废止

建设部关于修订《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的通知
(建城[2006]10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中国人居环境奖”设立以来,在改善我国城乡人居环境、指导城市健康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原《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建城[2002]127号)中的部分内容和指标已不适应于当前城乡建设工作。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规范“中国人居环境奖”的申报和评选工作,我部对《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在组织申报时遵照执行。《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建城[2002]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国人居环境奖申报和评选办法

  2.中国人居环境奖参考指标体系

  3.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评选主题及内容

  4.中国人居环境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5.中国人居环境奖和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一、奖项的设立

  为在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充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表彰在构建和谐社会、改善城镇人居环境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城镇、单位和个人,建设部决定设立“中国人居环境奖”(含“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中国人居环境奖”综合反映城镇在改善人居环境方面的总体成就。“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反映获奖者在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工作中某个方面取得的成就。

  二、评选对象

  “中国人居环境奖”的评选对象是城镇政府。

  “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的评选对象是:

  1、城镇政府或政府部门;

  2、企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4、项目;

  5、个人。

  三、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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