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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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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 发行人 │项目实际效益│差异额│主要原因│ │
│    │承诺效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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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发行人最近5年内募集资金的运用发生变更的,应列表披露历次变更情况,并披露募集资金的变更金额及占所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发行人募集资金所投资的项目被以资产置换等方式置换出公司的,应予以单独披露。

  第六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所出具的专项报告结论。

第十节 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第六十七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的尾页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由发行人加盖公章。

  第六十八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对募集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公司已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项目主办人、保荐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律师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的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第七十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财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或盈利预测已经本所审核),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第七十一条 承担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本机构及签字的资产评估师已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的评估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应由签字的资产评估师及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由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

  第七十二条 承担债券信用评级业务的机构应在募集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的评级人员已阅读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信评级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的评级人员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资信评级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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