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概算情况,预计投资规模,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项,包括用于购置设备、土地、技术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方面的具体支出;
(二)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水平,生产方法、工艺流程和生产技术选择,主要设备选择,核心技术及其取得方式;
(三)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及燃料等的供应情况;
(四)投资项目的竣工时间、产量、产品销售方式及营销措施;
(五)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环保问题、采取的措施及资金投入情况;
(六)投资项目的选址,拟占用土地的面积、取得方式;
(七)项目的组织方式,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
第五十八条 募集资金拟用于对外投资或合作经营的,还应披露:
(一)合资或合作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主要股东、主要业务,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投资规模及各方投资比例;合资或合作方的出资方式;合资协议的主要条款以及可能对发行人不利的条款;
(二)拟组建的企业法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注册资本、主要业务;组织管理和发行人对其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九条 募集资金拟用于向其他企业增资或收购其他企业股份的,应披露:
(一)拟增资或收购的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最近一年及一期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二)增资资金折合股份或收购股份的评估、定价情况;
(三)增资或收购前后持股比例及控制情况;
(四)增资或收购行为与发行人业务发展规划的关系。
第六十条 募集资金拟用于收购资产的,应披露:
(一)拟收购资产的内容;
(二)拟收购资产的评估、定价情况;
(三)拟收购资产与发行人主要业务的关系。
若收购的资产为在建工程的,还应披露在建工程的已投资情况、还需投资的金额、负债情况、建设进度、计划完成时间等。
第六十一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入其他用途的,应披露具体的内容。
第九节 历次募集资金运用
第六十二条 披露最近5年内募集资金运用的基本情况。
第六十三条 列表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若募集资金的运用和项目未达到计划进度和效益,应进行说明。
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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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承诺投资情况 │ 实际使用情况 │实际投资与承诺投资的差异额│备注│
│项目├───┬──────┼───┬────┬────┤ │ │
│ │投资额│预计完工时间│投资额│完工程度│完工时间│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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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对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作出承诺并披露的,列表披露投资项目效益情况;项目实际效益与承诺效益存在重大差异的,还应披露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