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应编制增发招股说明书,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条 特殊行业的发行人编制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还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关于该行业的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第二章 募集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八条 募集说明书文本封面及书脊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说明书”字样,封面还应载明已经上市股票简称和代码、发行人注册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募集说明书公告时间。
第九条 募集说明书文本扉页应当刊载如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
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十条 发行人认为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在募集说明书文本扉页中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人关注。
第十一条 募集说明书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发行人应对可能对投资者理解有障碍及有特定含意的术语作出释义。募集说明书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第十二条 本节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中英文名称及注册地、境内上市股票简称和代码、上市地;
(二)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证券类型、发行数量、证券面值、定价方式或发行价格、预计募集资金量(含发行费用)及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专项存储的账户;
(三)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四)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五)发行费用;
(六)承销期间的停牌、复牌及本次发行证券上市的时间安排、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七)本次发行证券的上市流通,包括各类投资者持有期的限制或承诺。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载明主要发行条款、评级或担保情况。
第十三条 本节应披露本次发行涉及的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
(一)发行人;
(二)保荐机构和承销团成员;
(三)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四)审计机构;
(五)资产评估机构;
(六)申请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七)收款银行;
(八)资信评级机构;
(九)债券的担保人。
第三节 风险因素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
发行人应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准确、具体地描述相关风险因素。
发行人应对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做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
有关风险因素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有严重不利影响的,应做“重大事项提示”。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