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Ⅱ级响应。
4.4 Ⅳ级响应
启动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5 Ⅱ级和Ⅲ级响应处置程序
5.1 先期处置
(1)事发后,当事人立即向事发地有关部门报警求助,并组织必要的自救。同时,迅速向我驻当地外交机构和国内组团单位报告。
(2)我驻外外交机构接到事发报告后,采取必要措施,努力控制事态,并迅速将事发情况向外交部和国家旅游局报告。
5.2 处置措施
(1)我境外有关部门协助开展医疗急救、财产保护、安置安抚和游客转移等工作。对救助及善后处理提出建议,随时向国内报告。
(2)旅游机构及时了解核实涉事旅游团队及游客情况,及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提供信息。
(3)迅速通知涉事保险机构及国际救援机构提供紧急救援。督促国内组团单位履行合同承诺,采取措施保证及时救助。
(4)组织协调国内组团单位负责人和当事游客家属尽快赴事发国(地区)参与和协助处理有关事宜。根据需要,派遣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组成的工作组。
(5)与事发国(地区)有关部门交涉,寻求必要的合作与支持。
(6)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协助做好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5.3 后期处置
(1)做好旅游团队回国后的善后工作。
(2)提交事件处理报告。
6 信息报告和发布
6.1 信息报告
事发后,当事人在第一时间向我驻外和国内有关部门报告。接报部门在2小时内应向上级部门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单位和地区。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6.2 信息发布
根据需要,外交部和国家旅游局设立热线电话;在政府网站及时发布有关信息;通过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
7 应急保障和培训演练
7.1 相关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和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及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种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