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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进行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请试点单位按综合基地的基本要求提交申请报告和实施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签署意见后于1996年6月30日前报劳动部,经劳动部批准后实施。被批准进行试点的单位保留原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的名称,并增挂“综合职业培训基础”的标牌,不改变原管理体制。

  劳动部由职业技能开发司、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联合组成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统筹安排和指导协调。

  附:
  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的基本要求

  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以下简称综合基地)试点工作应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

  试点单位必须是省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和重点就业训练中心,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办学规模和较高的培训质量。

  二、确立工作目标

  通过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扩大培训规模,利用现有办学条件和挖掘师资、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潜力,将学校或中心建成兼有职业需求调查、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指导并与职业介绍紧密联系的多功能的综合基地,充分体现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为就业服务的功能,并发挥示范和辐射作用。

  三、扩展培训对象

  应按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竞争就业和自主就业的要求,将就业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结合起来,确定培训对象。要在承担原有培训各类技能人才任务的同时,配合再就业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有序化工程的实施,加强对企业下岗人员、长期失业人员的转岗、转业培训和开展在职职工培训,同时为乡镇企业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培训。

  四、搞活培训形式

  应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变化设置专业,实行灵活的办学方式。培训层次上采取初、中、高级技能培训相结合;适应性培训期限宜长则长、宜短则短,既可全日制、也可采取部分时间制;培训规格上可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相结合。通过联合办学、开展电视、电化教学、函授等多种形式,扩大培训规模,实现向全社会开放办学。

  五、改革招生办法

  综合基地招生工作可采取统一招生和自行相结合办法进行,自行招生考试可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和学员相应的文化程度,进行职业能力测试或免试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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