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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监管监察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3.明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

  执法职权的行使,既是权力的运用,更是义务的履行。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要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坚持以事定岗、以岗定责、责权一致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量化考核办法,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定期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的内容应当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情况。

  评议考核实行日常评议与年度评议考核相衔接、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制度。评议考核结果要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布,并与安全生产责任制挂钩,纳入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体系。

  五、工作安排

  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采取分级负责、逐步推进的方式进行。为实现预期目标,将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初期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梳理执法依据阶段,即自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的立法情况,积极组织力量,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执法依据进行清理并及时予以公示。

  第二阶段:依法行政情况摸底自查阶段,即自2006年5月1日至5月31日。这一阶段各单位要通过开讨论会、分析行政执法统计资料等方式,全面了解本单位行政执法的基本情况,找准存在的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查漏补缺,为科学合理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做好充分准备。

  第三阶段: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阶段,即自2006年6月1日至7月31日。各单位要按照《若干意见》、《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政法字[2005]193号)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在第二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对执法依据设定的制度进行认真研究,科学合理分解执法职权,明确工作岗位,落实执法责任。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评议考核阶段,即自2006年8月1日至9月30日。各单位要在这一阶段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对各内设机构和具体执法人员推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综合考评,树先进、抓典型,督促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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