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司法部《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

  1.因病休养、治疗,脱离律师工作岗位连续1年以上,至今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2.受到刑事处分或在重大案件中在牵连受到审查未做结论的人员;
  3.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未满两年,留党察看或行政留用察看期间,记大过处分未满1年的人员;
  4.伪造学历、谎报成绩、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
  二、岗位设置和职务限额
  律师职务是根据律师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律师事务所应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合理设置各档次律师职务的比例结构。各级律师应具有履行《条例》规定的岗位职责的能力。
  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本所的性质、任务、规模、编制和人员的实际状况,拟定合理的各级律师职务比例,报请司法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上级主管部门在综合平衡后,应将各级律师职务的比例限额明确下达给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实行限额聘任,聘任数可少于限额,但不得突破限额。
  三、任职条件
  在首次律师专业职务评聘中,从事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相应的律师职务:
  (一)获得硕士学位,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律师事务所见习期满;大学专科毕业生,从事律师工作或相近律师工作3年以上;已取得律师资格者,可申报四级律师职务。
  (二)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含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下同),从事律师工作或相近律师工作2年以上;本科毕业生从事律师或相近律师工作5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律师工作或相近律师工作7年以上;已取得律师资格者,可申报三级律师职务。
  (三)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律师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律师工作或相近律师工作7年以上;本科毕业生从事律师工作或相近律师工作10年以上;已取得律师资格者,可申报二级律师职务。
  (四)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律师工作或相近律师工作7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律师工作或相近律师工作14年以上;本科毕业生从事律师工作或相近律师工作15年以上;已取得律师资格者,可申报一级律师。
  (五)从律师队伍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首次评聘律师职务,按下列规定办理:
  1.大学专科毕业生累计工作时间25年以上,其中从事律师和相近律师工作20年以上,已取得律师资格,可以申报二级律师职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