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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司法部《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

  3.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能解决律师业务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
  4.具有指导三级律师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5.掌握1门外国语。
  岗位职责:
  1.担任疑难或重大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2.办理重大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
  3.担任重要机关、团体、重点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4.组织有关律师业务的专题研究,指导三级以下律师的工作和业务进修;
  5.研究、解决律师业务活动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第十条 一级律师
  任职条件:
  担任二级律师5年以上,工作成绩卓著,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一级律师:
  1.具有高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对国内外法学理论有比较深入的研究,能提出研究课题,并组织、指导开展研究工作,取得研究成果,在法律界享有一定声望;
  2.具有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掌握同其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和专业知识;
  3.能够处理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4.具有指导二级律师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5.熟练掌握1门以上外国语。
  岗位职责:
  1.担任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2.办理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谈判;
  3.组织领导重大的律师业务的专题研究,指导二级以下律师的工作和业务进修;
  4.研究、解决律师业务活动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十一条 在评审、聘任或任命律师职务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和贡献突出者,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

第三章 评审和聘任

  第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成律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各级评委会任期3年,可以连任。各级评委会应由法律知识水平高,律师业务能力强,学术上造诣深,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 司法部指导全国律师职务的评审、聘任工作。各级律师职务的任职资格,需经相应的律师职务评委会评审,初级律师职务评委会由县级司法局组建,负责评审律师助理、四级律师;中级律师职务评委会由地(市)级司法局组建,负责评审三级律师;高级律师职务评委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组建,负责评审一、二级律师。司法部律师职务评委会负责评审直接管理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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