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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司法部《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司法部
 《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
 (1987年10月22日)


  经研究,同意司法部《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试行中,有何修改意见,望告司法部,以便制订《律师职务条例》等文件,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执行。

              律师职务试行条例
            (1987年10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律师队伍建设,加强对律师人员的培养、考核和合理使用,鼓励律师努力学习,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发挥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律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律师职务是根据律师工作的性质及其实际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律师职务设: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律师助理。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为高级职务,三级律师为中级职务,四级律师和律师助理为初级职务。
  第三条 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应定编定员,律师职务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并实行限额聘任或任命制度。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

  第四条 担任各级律师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本职工作,实事求是,依法办事,遵守法纪,讲究职业道德,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努力工作。
  第五条 评审、聘任或任命律师职务,必须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学识、专业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成就为依据,并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
  第六条 律师助理
  任职条件:
  高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毕业生和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初步掌握法律基础知识,了解律师各项业务的内容及工作程序,能完成律师业务中的各项辅助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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