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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失效]

  (八)管理层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九)注册会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十)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十一)注册会计师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十二)审计收费,包括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五)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的公章。
  第六条 如果情况需要,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列明下列内容:
  (一)在某些方面对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和专家工作的安排;
  (二)与审计涉及的内部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其他员工工作的协调;
  (三)预期向被审计单位提交的其他函件或报告;
  (四)与治理层整体直接沟通;
  (五)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时,对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安排;
  (六)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需要达成进一步协议的事项。
  第七条 如果负责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同时负责组成部分财务报表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决定是否与各个组成部分单独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一)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委托人;
  (二)是否对组成部分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母公司、总公司或总部占组成部分的所有权份额;
  (五)组成部分管理层的独立程度。

第三章 连 续 审 计

  第八条 对于连续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修改业务约定的条款,以及是否需要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的业务约定条款。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与被审计单位签订长期审计业务约定书,但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当考虑重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一)有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误解审计目标和范围;
  (二)需要修改约定条款或增加特别条款;
  (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或所有权结构近期发生变动;
  (四)被审计单位业务的性质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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