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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财会[2006]4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以及审计业务的变更,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业务开始前,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审计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是委托人,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章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第五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内容可能因被审计单位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方面:
  (一)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二)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三)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四)审计范围,包括指明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遵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
  (五)执行审计工作的安排,包括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六)审计报告格式和对审计结果的其他沟通形式;
  (七)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计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可能仍然未被发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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