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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三

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三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财政部)


  1.问:今年以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有哪些变化?
  答:今年以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变化是将原来按照产品税“服装”,“中成药”,“兽药”税目征收产品税的产品,以及按照“其他工业品”税目征收产品税的化学短纤维,洗净毛、棉条、麻条、精干(洗)麻、无纺织品、用外购机织品和针织品生产的纺织复制品、生物制品、自行车车铃和原增值税列举征税以外的钟表专用零部件、照相机专用零部件以及电子产品专用零部件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2.问:这次增值税新设的“化学纤维”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哪些产品?
  答:包括原来按照“其他工业品”税目征收产品税的化学短纤维,按照“丝及丝织品”税目征收增值税的人造纤维长丝和合成纤维长丝。
  3.问:纺织品的税目调整后,其征收范围有哪些变化?
  答:有以下几方面变化:
  (1)原来按照“其他工业品”税目征收产品税的洗净毛和棉条、麻条、精干(洗)麻,分别归入了“毛条”细目和“其他纺织品”子目的征收范围。
  (2)原来按照“服装”税目征收产品税的用外购针织品生产的针织服装,分别归入了“毛针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细目和“其他纺织品”子目的征收范围。
  (3)原来按照“其他工业品”税目征收产品税的用外购机织品、针织品生产的纺织复制品,分别归入了“毛针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细目和“其他纺织品”子目的征收范围。
  (4)原来按照“其他工业品”税目征收产品税的无纺织品,分别归入了“其他毛纺织品”细目和“其他纺织品”子目的征收范围。
  (5)原来按照“地毯、土布、手工生产的夏布”税目征税的土布和手工生产的夏布,归入了“其他纺织品”子目的征收范围,对地毯则单独设置了税目,不再按照纺织品征税。
  4.问:“服装”试行增值税后,征收范围有什么变化?
  答:“服装”试行增值税后,除用外购针织品生产的针织服装改按针织品征税,不再属于“服装”的征收范围以外,原来按照“服装”征收产品税的各种服装试行增值税后,仍属于“服装”的征收范围。
  5.问:原来“保温瓶”税目改为“玻璃保温容器”税目后,征税范围有哪些变化?
  答:这次税目及子目的调整只是名称的改变,即将原来的“保温瓶”税目改为“玻璃保温容器”税目,将原来的“其他保温瓶”子目改为“竹壳”、“塑料壳、漏孔金属壳保温瓶”子目;将原来的“金属壳保温瓶”子目改为“其他玻璃保温容器”子目。新税目及子目的征收范围,与原税目及子目相比较没有发生变化。
  6.问:这次增值税新设的“药品”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哪些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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