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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加强集邮品管理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加强集邮品管理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我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1985年12月9日联合发出(1985)邮部联字669号《关于禁止非集邮业务部门销售自制的集邮品的通知》,明确规定:“集邮品由邮电部所属中国集邮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票公司及其指定的集邮门市部或集邮服务点制作并专营。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销售自行制作的集邮品,以及擅自刻制和使用各种邮戳。”这一规定对整顿集邮品市场、保护广大集邮者的利益和维护集邮企业的合法权益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但是,近两年来,不少国内外集邮者不断来信反映,社会上一些非集邮业务部门,包括邮电系统内部的一些单位,无视邮电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禁令,仍以各种方式继续销售自制的集邮品;还有不少地方的邮票公司、集邮门市部不遵守有关集邮品制作的审批程序,随意选题,滥行制作各种集邮品,造成大量滞销后,又搭配出售,引起集邮者强烈不满;更为严重的是,有些集邮品制作前政治审查不严,销售后在国内外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
  为了严肃法纪,保护广大集邮者的利益和维护集邮企业的合法权益,特此重申:
  一、各地邮电局、所和各级邮票公司(包括集邮门市部和集邮服务点),都不得经营和销售任何(包括邮电系统内部的)非集邮业务部门或个人自行制作的集邮品。
  二、对违反邮电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邮部联字669号通知的非集邮业务部门或个人,各地邮电局和各级邮票公司应敦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
  三、各级邮票公司要严格控制集邮品的制作,并认真执行中国集邮总公司规定的审批手续。各地、市、县邮票公司、集邮门市部发行集邮品的年度计划,要报省级邮票公司协调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票公司发行集邮品的年度计划,需经各地邮电管理局批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票公司及地、市公司、集邮门市部配合重大政治纪念活动发行的集邮品设计图稿,亦需经当地邮电管理局批准。
  四、各邮电管理局和中国集邮总公司要切实抓好监督检查工作,制止随意选题、粗制滥造集邮品,并杜绝集邮品图稿设计上出现政治性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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