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律师职务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5.已到离、退休年龄,评审后即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五、评审和聘任
  (一)评审委员会
  律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是评审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组织。
  司法部组建律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高级职务的任职资格;有条件的部属律师事务所可以组建中级律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中、初级律师职务任职资格。不具备组建评审委员会条件的事务所需报司法部高级职务评委会评审。
  律师事务所组建的中级律师职务评审委员会需报司法部批准。
  高级职务评委会由7至9人组成,中级评委会由5-7人组成。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评委会成员必须作风正派,学术造诣深,律师业务能力强,身体健康。
  (二)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凡在律师工作岗位从事律师工作符合评聘条件的人员,均可根据各级职务的任职条件,结合本人情况,申报相应的律师职务。申请人要认真填写《律师职务申报表》,并提交反映自己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工作成就等有关材料。
  2.组织推荐:律师事务所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和提交的其他材料进行计真审核后,写出推荐意见。推荐中、初级职务由中级职务评委会评议、审定;推荐高级职务由中级职务评委会评议后,再报高级职务评委会评议、审定。
  3.评委会评审:2/3以上评委出席方可召开评审会议。评委会根据《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对律师事务所的推荐意见和本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和评议。评委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超过全体委员的1/2方为通过,取得任职资格。
  评委会成员应严守评审纪律,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评委会内部的评审情况向外泄露。
  凡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委本人及其亲属时,本人应回避。
  (三)聘任
  律师职务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一般为2年,根据工作需要可连聘连任。
  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取得相应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律师予以聘任,颁发聘书,规定任期和任期内的目标、权利、义务、职责等。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律师职务由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首长聘任。
  律师事务所对受聘人员应建立考绩档案,对受聘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结果存入考绩档案,作为提职调薪、奖惩或能否继续聘任的依据。
  六、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中“相近律师工作”是指审判员、检察员、公安预审员的工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专业工作,经济管理机关的法律专业工作,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以及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