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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孟县设立孟州市的批复
民政部关于河南省撤销孟县设立孟州市的批复
(民行批[1996]3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1994年2月26日《关于撤销孟县设立孟州市的请示》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孟县,设立孟州市(县级),以原孟县的行政区域为孟州市的行政区域。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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