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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三)查阅税收执法档案(卷宗)文书;
  (四)抽查相关纳税人,并征求其对税务机关执法的意见;
  (五)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与检查有关的各种情况。
  四、时间安排
  6月15日至6月30日,准备阶段。
  6月30日至8月30日,进行检查。
  9月1日至9月1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必须将检查材料和有关统计数据(统计报表附后)上报总局政策法规司。
  五、邀请审计部门参加税收执法检查
  为加大检查力度,保证检查质量,总局今年特邀请审计部门参加税收执法检查,具体为:
  (一)国家税务总局在检查时将审计署(财政审计司派员)参加,对省及省以下国税局、地税局进行检查。
  (二)省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国税局在重点检查中应请负责当地国税系统审计的审计署特派办人参加。
  (三)地方税务局组织的检查工作也可请地方审计部门参加。
  (四)检查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逐级将检查结果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
  六、问题处理
  (一)凡是与国家税法规定不符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应按国家税法的统一规定予以纠正。
  1.对各级地方人大、政府制定的与国家税法规定不符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条款,当地税务机关要正式向人大政府提交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并将该报告抄送上一级税务机关。
  当地税务机关请示更正确有困难的,可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出面协助解决。
  2.对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或条款,应一律由本级税务机关负责更正,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将本辖区(含省、地、县三级)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内容及处理意见或处理结果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对税收承包企业和乡镇企业税收征管中的违法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应边检查边纠正;一时难以处理的,要在集中整改时进行纠正。对因执行违法决定而少征的税款,应全额补征入库;本级税务机关无力解决的问题,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解决。
  七、几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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