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税发[1996]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和完整,现将总局开展1996年税收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1996年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是:突出重点、加大力度、讲求实效。通过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保障新税制的健康运行。同时,为今后的执法检查工作积累经验。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今年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和重点是:
(一)检查各地1995年制定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同时对以前年度的文件在1995年新税制执法检查中未查或查而未报的,要进行补查和补报。包括:
1.检查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的内容和程序,有关规定是否与国家税法相抵触。
2.检查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是否及时,对审查处理意见贯彻执行得是否准确。
3.了解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国家税法相冲突。
4.检查了解各种会议记录、办公纪要、领导讲话等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的统一规定。
5.检查1995年新税制执法检查中违章文件的整改情况。
(二)检查具体税收执法行为,包括:
1.新税制实施前,实行税收承包企业(包括承包所得税和流转税)是否已按新税制恢复征税。
2.乡镇企业税收征管中,是否存在税收承包问题。此外,检查是否存在改变法定税率、税基,越权批准减免税,违章批准缓缴税款,以及其他违反税法的问题。
三、检查方式、方法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对本机关税收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要组成检查工作组,对下一级税务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检查面应不少于30%。国家税务总局也将组成检查工作组,赴有关省、市税务机关进行检查。
在实施具体检查时,各地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检查方法:
(一)听取被检查机关执法情况汇报;
(二)调阅收发文目录,检查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