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销毁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销毁
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6年6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在1995年国债兑付工作中,针对社会上出现1992年三年期变造国库券(以下简称变造券)的情况,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防止误收、误兑、误销1992年变造国库券的紧急通知》(财国债字〔1995〕11号),对打击变造国库券行为,防止误兑变造券起到了重要作用。之后,为准确掌握变造券的数量,防止误销变造的国库券,财政部、人民银行又下发了财国债字〔1995〕14号和43号文件、银发[1995]250号文件,要求各地认真做好变造券的统计上报工作。在全国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兑付帐务没有结清前,一律不得销毁已兑付的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
  1995年国债兑付帐务现已基本结清,但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的销毁工作未作处理,考虑到今年到期国债券兑付量大,各地库房紧张,为有利于库房管理,保证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各省级财政、人民银行可以进行1992年三年期已兑付国库券的销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的销毁,必须严格按照1995年国债兑付决算确定的数字进行,即:银行部门销毁数不得超过1995年12月29日“国家金库国家债券兑付报表”中所列数字,财政部门销毁数不得超过“财政部门1995年国债还本付息收尾报告表”中所列数字。
  二、为防止误销变造券,各省级财政、人民银行对已兑付的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进行核查及销毁时,除按原规定的销毁程序进行外,还必须有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参与监督。因此,各省级财政、人民银行在安排销毁工作时,应及时与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取得联系,以便开展工作。
  三、根据1995年国债兑付决算及各地上报的变造券统计情况,在1995年国债兑付工作中全国误兑了一部分1992年三年期变造券,同时各国债兑付网点按有关规定还收缴了一部分变造券(包括个人及机构部分)。对于兑付中已误兑的变造券,必须在销毁前查出来。因此,要求各省级财政、人民银行在销毁前对已兑付的1992年三年期国库券券面进行一次认真的核查,核查比例为100%。对核查出来的变造券要登记造册,暂不销毁,并分别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