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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同意吉林、福建、陕西、四川、广东五省进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批复

教育部关于同意吉林、福建、陕西、四川、
广东五省进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批复


  你们关于进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委同意你省对尚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部分全日制民办高校学生组织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请你们按照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的意见》制订试点方案,精心组织试点工作,积累和总结试点经验。试点中的情况、问题和经验及时向我委报告、请示。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工作的意见

  一、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是国家对尚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高校学生组织的学历认定考试。它是教育考试制度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以学校办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宽进严出、教考分离为特点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教育。通过试点逐步形成学历文凭考试制度是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多种形式发展高中后教育的重要举措,是对民办高校的重大扶持措施,是广开学路、培养人才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对民办高校实施管理、对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检测、促其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试点工作在国家教委和试点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进行。试点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所承担的责任,确定一名负责同志抓试点工作,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明确主管这项工作的处(室),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
  三、在评估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基本具备《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计(1993)129号)要求的办学条件、具有二年以上办学实践、教育质量有可靠保证的全日制民办高校作为试点学校。
  试点学校的资格,由具备条件的民办高校向试点省市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试点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报送国家教委备案同意。取得试点资格的学校名单由试点省市每年向社会公布。
  试点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对试点学校每年全面考核一次,重新确认其试点资格。对于管理混乱、教育质量低下以及在招生、收费、发证等方面违反国家规定的,应及时取消其试点学校的资格。
  四、试点专业主要是应用性、职业型、社会急需的专业。专业教学计划按照国家教委《成人高等专科教育制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成(1992)18号),由试点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本省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省市考办”)和试点学校共同确定。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基础理论课程以必需、够用为度,突出专业和职业技能训练,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专业教学计划中课堂理论教学课程门数不少于15门,总学时不低于1500学时,实践性教学时间应安排15-20周。各专业的学制一般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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