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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验收标准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验收标准
(环监[1996]470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监[1995]679号)的总体要求进行。具体验收标准如下:
  一、领导重视,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的明确,试点工作的组织机构落实。
  二、试点工作方案切实可行,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发的《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制定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具体技术规范。
  三、对所辖区域内全部排污单位的各类排污口(排放源)进行了全面摸底,现状清楚。
  四、按照相应的技术规范,对所辖区域内50%以上已开征排污费的单位的各类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整治后的排污口符合便于采集样品、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五、对已规范化整治的各类排污口(排放源)全部实施了立标管理,建立了《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并按规定建立了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和档案。
  六、通过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促进了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了对污染源的日常现场监督检查,树立了良好的环保执法形象,加大了环保执法力度,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七、试点工作中形成的各类资料(包括试点工作方案、技术规范、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和档案等各类文件、资料)齐全,提交了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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