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严禁引进小型
化学制浆造纸设备防止污染转移的紧急通知
(环然[1996]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自1995年8月8日国务院发布《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以来,各地特别是沿淮四省加强了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大了对小造纸污染的执法监督力度。但是,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在沿淮流域地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小型化学制浆企业停产下马之时,盲目引进小型化学制浆造纸设备,造成了环境污染的扩散和转移。
为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认真执行各项环境法律、法规,严禁从境内外引进或转移污染严重的小型化学制浆造纸设备,防止环境污染的扩散和转移,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大力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保护环境。要切实加强领导,坚决禁止企业引进或转让年制浆能力在1万吨以下的小型化学制浆设备。
二、严格控制引进或转让年制浆能力在1万吨以上的化学制浆设备。确需引进的,必须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必须同时配备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废水必须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