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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在广告中使用“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内容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在广告中
使用“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内容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司广字[99]
32号 1999年12月8日)


国家中药品种保护评审委员会:
  你会《关于申请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展示广告宣传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同意在药品广告中继续使用“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内容。
  二、发布中药保护品种药品的广告,均应依法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广告审查办公室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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