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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赞助体育活动企业广告用语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持续做好含有“特供”、“专供”等内容广告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31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赞助体育活动企业广告用语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广字[99]第31号 1999年12月6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增加广告词语认定范围的请示》(体经济字[1999]466号)收悉。赞助体育活动企业的广告宣传,请按《关于执行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字[1999]第30号)执行,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为体育活动提供主要赞助的大型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可以在广告中使用“××合作伙伴”的内容,如“××企业--中国奥委会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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