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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99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1999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年度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管字[1999]370号 1999年12月6日)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做好1999年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的年度检查工作
  鉴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和党政机关与所管、所办企业的脱钩后,有关企业的产权变动登记工作尚在办理中,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完成,1999年度中央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暂不进行。
  二、关于地方企业的年度检查工作
  1.在1999年12月31日前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办年度检查,并按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2.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自2000年1月1日开始,3月31日结束。
  3.年度检查主要围绕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占有(包括新设,下同)、变动、注销产权登记进行。年度检查中要做好漏登企业的补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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