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
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00)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152号 2001年7月2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执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00]3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辽劳社发[2001]44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对资源枯竭矿山实施关闭破产时,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的人员范围,根据《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是指从该文件实施(即1996年10月1日)后至企业关闭破产时,发生工伤并符合文件规定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