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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戴文锋、曹晖、厉楠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戴文锋、曹晖、
厉楠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罚字[2001]14号 2001年8月3日)


戴文锋、曹晖和厉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戴文锋、曹晖和厉楠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经查,在1998年9月至1999年7月期间,戴文锋在曹晖、厉楠等人的协助下,通过59个个人股东帐户,先后在长沙、深圳、上海等地买卖“张家界”股票,曾超比例持有该股票且未报告和公告,并获利18.6万元。例如,1998年11月25日,上述帐户共持有5,629,398股“张家界”股票,占总股份的52.1‰;1999年5月5日,上述帐户共持有13,518,352股“张家界”股票,占总股份的73.6‰,但戴文锋等人对此均未报告和公告。
  戴文锋、曹晖、厉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四十六条“任何个人不得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超过的部分,由公司在征得证监会同意后,按照原买入价格和市场价格中较低的一种价格收购”的规定,构成了《股票条例》七十四条第(十)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
  根据《股票条例》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
  (一)没收戴文锋违规所得18.6万元,并罚款3万元;
  (二)对曹晖、厉楠分别罚款1万元。
  上述个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城建支行月坛南街分理处,帐号2610044690,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执行处备案。上述个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讼诉。复议和讼诉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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