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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并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内蒙古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组并增资扩股方案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1]138号 2001年8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商请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及改制的函》(内政字[2000]31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重组并增资扩股的方案。
  二、同意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由9,400万元人民币增至66,052.45万元人民币,其中内蒙古信托投资公司以所属证券营业部经评估的净资产出资,其余股东必须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同意以下公司的入股资格及出资额:
  (一)内蒙古西卓子山草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8800万元
  (二)包头市宏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8800万元
  (三)内蒙古吉兰泰盐化集团石材有限公司 8800万元
  (四)包头华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8800万元
  (五)北京清华同惠科技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8800万元
  (六)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建设咨询投资公司 6545.45万元
  (七)内蒙古自治区信托投资公司 6107万元
  四、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可在重组并增资扩股工作完成后,向我会申请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五、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蒙古信托投资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归位情况及违规吸收的个人及机构负债的剥离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六、请你区接此批复后,通知内蒙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我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在六个月内完成重组并增资扩股方案的落实工作,确保资本金足额到位,并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选举拟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及拟聘正、副总经理,拟定新的公司章程。上述事项须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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