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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失效]

  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借款对象不同,将贷款分为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贷款,其中自然人贷款又分为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使用不同的分类方法。
  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借款人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或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含其授权借贷的分支机构),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这类贷款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要求,在对借款人财务因素、非财务因素以及第二还款来源状况等各项指标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分类。承兑汇票垫款一并参照分类。
  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是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助学贷款,这类贷款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矩阵分类。
  自然人其他贷款是指除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以外的个人贷款。这类贷款主要以借款人所经营实体的运营状况、家庭经济状况和收入情况、担保情况、还款记录、付息情况和逾期时间等直观指标作为划分依据,根据企事业单位贷款的分类标准划分类别。贴现一并参照分类。自然人其他贷款中额度较小的贷款可参照自然人一般农户贷款分类,具体额度由各省确定。
  五、分类标准
  (一)分类依据
  农村信用社要通过各种现场查阅和非现场分析手段,获取借款人的财务和非财务状况,将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财务和非财务因素评估结论,作为判定贷款类别的主要依据。
  财务状况的评估是指农村信用社在对借款人经营状况和资金实力实地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借款人财务报表中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确认、比较,重点研究和分析借款人长短期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综合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非财务因素包括借款人的行业风险因素(包括成本结构、行业的成长阶段、行业的经济周期性、行业的盈利性和依赖性、产品的替代性、法律政策、经济和技术环境等)、经营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规模、所处发展阶段、产品多样化程度、经营策略、产品与市场分析、生产与销售环节分析等)、管理风险因素(包括借款人组织形式、管理层素质和经验、管理层的稳定性、员工素质等)、自然社会因素、还款记录、还款意愿、贷款的担保情况、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以及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管理。
  (二)核心定义
  农村信用社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档次,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1.正常贷款: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2.关注贷款: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3.次级贷款: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4.可疑贷款: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5.损失贷款: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三)企事业单位贷款、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标准
  农村信用社在充分分析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基础上,参照下列基本标准初步划分企事业单位贷款和自然人其他贷款分类档次,并根据担保分析结果进行调整后,严格依据核心定义确定分类结果。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划入正常贷款:
  (1)借款人各方面情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借款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关注贷款:
  (1)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借款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借款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整过大);
  (4)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借款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借款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违反行业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监管规章发放的贷款;
  (9)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10)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11)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或垫付款项。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次级贷款:
  (1)借款人经营亏损,支付困难并且难以获得补充来源;
  (2)借款人已不得不通过出售、变卖主要的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来维持生产经营,或者通过拍卖抵押品、履行保证责任等途径筹集还款资金;
  (3)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贷款;
  (4)借款人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对正常经营构成实质损害;
  (5)借款人处于半停产状态;
  (6)为清收贷款本息、保全资产等目的发放的“借新还旧”贷款;
  (7)可还本付息的重组贷款;
  (8)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法律性文件遗失,并且对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9)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发放的贷款;
  (10)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360天(含)的贷款或垫付款项。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划入可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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