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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印发《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印发《关于改进完善全民
 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劳薪字〔199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经委(计经委)、生产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的通知》(国发〔1988〕13号)实施以来,对调动广大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经营者收入分配的具体办法尚不健全,以致不少经营者,特别是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贡献较大的经营者,在收入分配上未得到应有体现;而有的经营者,主要是实行租赁经营的部分小型企业承租者,收入又与职工收入相差悬殊。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的有关规定,更好地体现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我们提出了《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执行。
  附件: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
                             劳动部
                         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
                        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     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

  一、确定经营者收入必须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企业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应该建立在工作实绩考核的基础上,主要与其所在企业的经营成果相联系,指承包经营责任制与经营者的工资、奖金等分配结合起来。经营者的收入应与其他职工合理拉开差距,体现多劳多得,同时也要避免差距过大。
  二、企业经营者系指企业的厂长(经理),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计算企业经营者年收入与本企业职工年人均收入的倍数关系时,经营者年收入、职工年人均收入系指本年度内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之和(不含按国家规定发给的福利性补贴)。
  三、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经营者收入水平,应主要根据本企业完成承包经营合同的情况,生产经营的责任轻重、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要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企业发展后劲作为确定经营者收入水平的重要依据之一。经营者收入水平按以下具体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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