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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企事业中小学领导的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企事业中小学领导的意见
(1987年7月4日)


  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和军队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举办中小学(简称企事业办学),是适应我国国情的一种办学形式,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面向交通、能源、工业、林区、垦区、军工生产和国防科研等部门广大干部职工的子弟。1985年,全国企事业所办中小学有近3万所,在校生近1000万人,教职工80多万。多年来,企事业办学为发展我国基础教育、提高企事业劳动后备军素质、稳定干部职工队伍作出了重要贡献。
  党和政府一向重视企事业办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义务教育法》及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都鼓励企事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强调要充分发挥企事业的办学积极性。长期以来,各部委、各级地方政府和军队有关业务部门、教育部门以及各企事业单位,为加强对企事业办学的领导做了大量工作,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但是,企事业办学在管理体制、师资、经费和教学业务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直接影响着企事业办学的质量和发展,影响着企事业干部职工子女教育、干部职工队伍稳定和企事业的现代化建设。为了认真办好企事业中小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各有关部门还须进一步加强领导。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
  随着我国各项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众多相对集中、自成系统的油田、厂矿、铁道、林区、垦区、水电及军工生产和国防科研基地相继建成,企事业办学日益发展。为了适应这种客观形势的需要,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地方政府和军队有关业务部门、教育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必须切实加强对企事业办学的领导。
  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地方和军队各有关业务部门、教育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牢固树立“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的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义务教育法》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企事业单位所办的中小学,实行办学单位为主、地方教育部门为辅的领导体制。因此,企事业业务主管部门和地方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加强对企事业所办学校的领导。国务院有关部委、地方和军队有关业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教育管理机构,加强对企事业办学的宏观指导。有关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的建设,选派热心教育事业并懂得教育规律的同志担任学校领导,尤其要配好一二把手。要从实际出发,搞好办学的总体规划,保证办学经费,并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各级地方教育部门要积极协助各企事业主管部门搞好基础教育的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检查、教学业务指导及其他工作,为发展企事业办学做出切实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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