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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公安机关向企业乱摊派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公安机关向企业乱摊派的通知
(87公审计字62号 1987年7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据有关部门反映,《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通知》(国发[1986]49号文件)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审计署、财政部关于制止向企业摊派的情况和意见的通知》(国发[1987]5号文件)下达后,有些地方公安机关未认真贯彻执行,继续向企业、事业单位乱摊派。例如一些城市的公安派出所以集资、赞助、捐款等名义向管界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摊派,用于购买交通工具,修建宿舍、办公室,或者购买通讯设备和办公用品。有的派出所巧立名目,向个体户强行征收“公安税”、“治安费”等。虽然各地公安机关经费困难,但是只能依靠政府和财政部门予以照顾解决,不应采取这种摊派的办法。为坚决贯彻国务院国发[1986]49号、[1987]5号文件精神,制止公安机关向企业事业单位乱摊派,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上述国务院文件的精神,提高对制止向企业、事业单位乱摊派问题重要性的认识,对一九八六年以来向企业、事业单位乱摊派、乱收费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并把存在的问题逐级上报。各单位都要有一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并指定财务、审计工作人员具体抓好此项工作。
  二、要注重调查研究,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凡属于国务院指出的乱摊派行为,要坚决制止;对政策界限不清的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请示报告。
  三、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以身作则,起到表率作用。对所属单位遵守财经纪律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正之风。今后哪一级发生问题就要追究哪一级领导的责任。
  另外,公安机关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被其他部门乱摊派的,也要坚决抵制,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反映。
  为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最近公安部成立了制止向企业乱摊派办公室,挂靠在审计室。
  对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请于九月三十日前报公安部制止向企业乱摊派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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