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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批转《黄金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白银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白银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可参照黄金矿山实行投入产出承包的办法,对有条件的省(区)逐步推行。凡黄金矿山实行承包所享受的优惠条件,也适用于白银承包。
  四、鉴于有色矿产资源的特殊性,即部分有色矿中,金银共生,因此,在安排开发基金使用时,可以将黄金生产开发基金和白银生产开发基金捆起来使用。
  五、白银生产开发基金有偿使用的部分,由银行负责收回其本息,其中百分之七十仍返回各省(区)白银主管部门,百分之三十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掌握,用于加快发展白银生产和建设。
  第六条 白银生产开发基金的管理办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白银生产开发基金科目,负责发放和收回白银生产开发基金的本息。目前,暂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代理。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生产月报》按月拨付白银生产开发基金。年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实际年白银收购量,进行决算。
  三、列入年度白银生产开发基金计划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当地人民银行办理申请借款手续,在县一级人民银行分行建立营业部前,暂由地方白银管理部门代理。
  四、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合同法规定与有关方面签订借款合同。
  五、借款期限包括建设期与还款期,一般不超过十年。建设期应根据项目的设计任务书规定的期限规定,还款期应根据设计任务书规定的投产后的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确定。
  六、项目建成投产后,根据先还银行贷款,后还白银生产开发基金的原则,按国家关于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凡项目建设条件发生较大非人为性的变化(如地质条件变化等),使经济效益明显下降的,或建成投产后,并非由于经营管理等人为因素,而盈利太低的;以及建设前期工作项目被撤消的,归还借款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建设单位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豁免借款的要求,由当地人民银行核实出具证明,经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批准,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可以豁免部分或全部借款。
  八、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年度白银生产开发基金决算向中国人民银行编报,并抄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备案。省(区)的年度白银生产开发基金决算向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编报,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九、白银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接受各级人民银行的监督和检查。凡不符合白银生产开发基金使用原则的,应予以制止,必要时,银行有权停拨借款,并追究有关单位及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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