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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批转《黄金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白银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的解释权,属中国黄金总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附件2:

白银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黄金生产的决定》,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黄金地质勘查基金和黄金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白银生产开发基金是国家为保证白银生产持续稳定地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拨付的资金,主要用于发展白银生产和建设,专款专用,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 白银生产开发基金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管理,商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安排,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备案。
  第四条 白银生产开发基金使用范围
  1.百分之七十用作发展白银固定资产投资,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安排(包括归还到期银行贷款),主要返回地方使用(包括直属项目)。
  2.百分之十五由各省(区)白银主管部门根据各省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省、地(市)、县白银管理部门分配比例,主要用于发展地方白银的生产和建设(包括归还到期行贷款)。各省(区)内的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那一部分应主要返回直属企业,用于白银生产发展。
  3.百分之十作为白银地质勘查基金,用于加快白银的地质工作。在国家地质勘探计划以外,用于加快白银地质储量补探工作(包括生产矿山)。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掌握使用。具体使用和管理方法另定。
  4.百分之五用于白银的科研经费的补助、建设前期工作、直属企业的部分流动资金以及按规定的奖励基金等。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掌握使用。
  第五条 白银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办法
  一、白银生产开发基金原则上实行有偿滚动使用,先期暂实行无息有偿使用,即只还本,不付息。
  二、根据全国白银年度生产计划,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编制年度白银生产开发基金计划。除根据第四条确定的由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掌握使用和地方自行安排的部分外,其余均按国家确定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下达省(区)白银生产开发基金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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