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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批转《黄金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白银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黄金生产开发基金的管理办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设立黄金生产发展基金科目,负责发放和收回黄金生产开发基金的本息。目前,暂由中国黄金总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负责代理。
  二、根据年度黄金生产开发基金计划,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省黄金公司、有色金属工业公司与人民银行分行共同核实无误的《收兑厂矿金月报》,按月拨付黄金生产开发基金。
  三、参照基本建设豁免贷款本息的有关规定,对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的科研项目、学校和事业性机构的行政经费开支以及救灾等项目,每年由黄金总公司和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审查,予以全部或部分豁免黄金生产开发基金本息,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纳入年度黄金开发基金计划。
  四、列入年度黄金生产开发基金计划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当地人民银行办理申请借款手续,在县一级人民银行分行建立营业部前,暂由地方黄金及伴生金管理部门代理。
  五、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合同法规定与有关方面签定借款合同。
  六、借款期限包括建设期与还款期,一般不超过十年。建设期应根据项目的设计任务书规定的期限确定,还款期应根据设计任务书规定的投产后的技术经济指标计算确定。
  个别建设期特别长的项目,借款期限应经有关方面审查来批准。
  七、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先还银行贷款,后还黄金生产开发基金的原则,根据国家关于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凡项目属建设条件发生较大非人为性的变化(如地质条件变化等),使经济效益明显下降的,或建成投产后,并非由于经营管理等人为因素,而盈利太低的;以及建设前期工作项目被撤消,归还借款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建设单位向当地人民银行提出豁免借款的要求,由当地银行核实出具证明,经黄金总公司或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批准,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可以豁免部分或全部借款。
  九、黄金总公司和有色总公司的年度黄金生产开发基金决算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编报,并抄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备案。省(区)的年度黄金生产开发基金决算分别向黄金总公司和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编报,抄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十、黄金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接受各级财政、人民银行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凡不符合黄金生产开发基金使用原则的,应予以制止,必要时,银行有权停拨借款,并追究有关单位及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在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细则(试行)规定不符的,均以本实施细则(试行)为准。本实施细则(试行)在实行中不断修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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