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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批转《黄金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白银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百分之八十作为伴生金固定资产投资,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安排(包括归还到期银行贷款),返回地方使用。
  2.百分之十五由各省(区)伴生金主管部门根据各省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省、地(市)、县有色伴生金管理部门分配的比例,主要用于发展伴生金的小型生产建设项目(包括归还到期银行贷款)。各省(区)内的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直属企业那部分应主要返回直属企业,用于有色伴生金的生产发展。
  3.百分之五用于伴生金的科研经费的补助、建设前期工作、直属企业的部分流动资金以及按规定的奖励基金等。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掌握使用。
  第五条 黄金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办法
  一、黄金生产开发基金原则上实行有偿滚动使用,先期暂实行无偿使用,即只还本,不付息。
  二、根据国家下达的黄金年度生产计划,由中国黄金总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同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编制年度黄金生产开发基金计划。除根据第四条中确定的由黄金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掌握使用和地方自行安排的部分外,其余均按国家确定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下达省(区)黄金生产开发基金指标。
  三、黄金矿山部分,应在有条件的省(区)实行黄金生产和建设投入产出总承包(同时,实行地质储量承包),由承包的省(区)包建设规模、建成生产能力和生产产量,发包的黄金总公司保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投资规模。
  拟实行总承包的省(区)应向国家计委提出总承包方案报告,先由黄金总公司在国家确定的黄金工业固定投资规模内,统一平衡,对承包省提出的建设项目,按项目的建设条件和经济效益,采取择优安排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经国家计委批准后,由黄金总公司与承包省(区)法人单位(目前由省黄金工作领导小组代理)签订投入产生承包协议,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在承包协议内的项目建设资金需要增减时,可由承包省在项目之间调剂或自行筹措,黄金总公司不再增加投资和规模。
  黄金总公司根据全国黄金年度固定投资计划,相应调整承包省(区)年度黄金生产开发基金计划,承包省(区)在此资金计划范围内,可不受第四条安排比例的限制,进行自主安排。限额以上的项目安排,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有色伴生金部分也可参照黄金矿山实行投入产出承包的办法,逐步推行。
  五、鉴于有色矿产资源的特殊性,即部分有色矿中,金银共生,因此,在安排黄金生产开发基金使用时,可以将黄金生产开发基金和白银生产开发基金捆起来使用。
  六、黄金生产开发基金有偿使用的部分,由银行负责收回黄金生产开发基金的本息,其中百分之七十仍返回各省(区)的黄金主管部门,百分之三十由黄金总公司和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掌握,用于加快发展黄金生产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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