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批转《黄金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白银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批转《黄金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和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白银生产开发基金的
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计原[1987]1469号 1987年8月29日)


中国黄金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原则同意中国黄金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制定的《黄金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白银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转发。请按此执行。

  附件1:

黄金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黄金生产的决定》,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黄金地质勘查基金和黄金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黄金生产开发基金是国家为保证黄金生产持续稳定地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和中国人民银行拨付的资金,主要用于发展黄金生产和建设,专款专用,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 黄金生产开发基金由中国黄金总公司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分别负责管理,商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安排,报国家计委和国家经委备案。
  第四条 黄金生产开发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黄金矿山部分
  1.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用作黄金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安排(包括归还到期的银行贷款),主要返回地方使用。
  2.百分之十五由省(区)黄金工作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根据各省(区)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省、地(市)、县黄金管理部门的分配比例,除用于必要的公用性开支外(应经地方财政、银行部门核定),绝大部分应用于地方黄金生产发展(包括归还到期银行贷款)。
  3.百分之五作为集中使用。主要用于发展黄金生产的贴息以及新开发省(区)黄金管理部门的筹建,开发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扶植和治理污染重大项目的补助等。由黄金总公司掌握使用。
  4.黄金总公司的公用性开支。包括机关经费、外事经费、部分教育经费与科研经费、黄金部队工交事业费、直属企事业单位部分设备储备款、流动资金、按规定的奖励基金等。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逐年核定,黄金总公司掌握使用。
  二、有色伴生金部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