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对《关于个体工商户起字号用研究所名称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对《关于
个体工商户起字号用研究所名称的请示》的答复
(1987年8月28日)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个体处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关于个体工商户起字号用研究所的名称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三日《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国家允许在职的科技人员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工作和咨询服务;停薪留职人员和离、退休科技人员可以个人或合伙名义建立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机构。据此,我们认离、退休科技人员建立的科学研究或技术服务组织,可以起研究所名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登记时,应当严格按照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予以核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