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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标准物质是鉴定产品性能数值,校准测试仪器,评价和验证测试方法的重要依据。为保证标准物质量值的准确、一致,加强对建材标准物质(部门级标准物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化学成份标准物质、物理化学特性标准物质和矿物结构、组成等外观特征标准物质。
  第三条 标准物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用下列方法之一进行定值
  1.通过与国家级标准物质相比较而确定。
  2.用两种以上不同原理的准确可靠的方法确定。
  3.多个实验室用准确可靠的方法协作定值。
  (二)稳定性在一年以上。
  (三)均匀性保证在定值的精度内。
  (四)具有规定的合格包装形式。
  第四条 申请办法
  (一)凡准备研制生产标准物质的有关单位,可在每年七、八月份向国家建材局标准化研究所提出申请(与建材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计划同步)。
  (二)国家建材局标准化研究所在综合平衡有关单位的申请项目后,报送国家建材局批准。
  (三)经国家建材局批准的项目,将列入每年的“建材及非金属矿产品制、修订国家、专业标准项目计划”中,下达给有关单位进行工作。
  (四)凡按照计划进行研制、生产的标准物质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能批量生产,满足使用需要的有关单位,可向国家建材局标准化研究所提出审核申请。
  提出审核申请的单位须提供下列材料:
  1.标准物质研制报告。
  2.按统一规定格式编写的标准物质证书初稿。
  3.试用情况报告。
  4.国内外同种标准物质主要特性参数对照表。
  5.关于生产能力和保证供应措施或负责技术转证的说明。
  6.正式包装完毕的标准物质样品。
  第五条 审核
  (一)初审: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由国家建材局标准化研究所负责组织初审的准备工作,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包括是否需要和如何进行标准值的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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