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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7月27日)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有关法律规定,加强街头食品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街头食品,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城乡街头或集贸市场以及其它类似公共场所中生产经营的直接入口食品。
  第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四条 街头食品经营摊点既要方便群众,又要相对集中。
  第五条 街头食品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周围环境清洁,25米之内无垃圾粪堆、污水坑塘、开放式厕所、畜禽养殖场或其它污染源。
  (二)场地内的道路、地面平整、坚实;有供水点,水源洁净,排水通畅;有密闭的垃圾污物存放设施。
  (三)摊点布局合理,划行归市;有相应的食品制作和售货亭、台、橱和防雨、防晒、防风沙棚,并符合卫生要求。
  第六条 街头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定点亮证经营。
  (二)食品与食品辅料必须新鲜、清洁、无毒无害;色、香、味正常,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
  (三)制作肉、奶、蛋、鱼或其它易引起食物中毒的食品时,应当烧熟煮透,生熟隔离;隔夜熟食品必须彻底加热后再出售。
  (四)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出售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并附带清洁无毒的包装材料,防止食品污染。
  (五)具备食具清洗消毒条件(自备或使用集中消毒设施)或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流动摊位应使用一次性使用餐具。
  (六)餐具和切配、盛装熟食品的刀、板和容器,在使用前要严格进行清洗消毒;其它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亦应当清洁、无毒无害。
  (七)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及营业场所和周围地区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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