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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认真做好固定资产核算和折旧计提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认真做好
固定资产核算和折旧计提工作的通知
(1987年9月21日)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
  今年国家审计署审查我行1985、1986年度财务决算时,根据资金平衡表上固定资产余额计算的应提折旧数与实提数比较分析,决算多列了折旧支出。总行对部分分行1986年计提折旧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存在着固定资产核算不够认真,折旧计提不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由于固定资产转帐不及时,在原值未增加的情况下,补提了折旧;
  (二)未经总行同意,即提高了固定资产折旧率;
  (三)不是按当季每月月初固定资产平均原价计提折旧,而是按当季每月月末原价计提折旧等。据此,总行提出如下要求:
  一、对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办法,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
  二、对新购、建及调拨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转帐手续。不得先提折旧后转帐。
  三、1987年度我行仍按综合折旧率计提,年综合折旧率为5%,不得提高折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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