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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普通中学开展社会实践活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在普通中学开展
社会实践活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87]教中字013号 1987年10月21日)


  在普通中学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的重要措施。培养组织中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将有助于学生接触群众,了解社会;有助于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培养求实精神和务实品质;有助于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的道德品质。为使这项活动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主要包括社会活动和社会生产劳动两个方面。社会活动主要有社会调查、社会服务、参观访问、军训、结合社会调查或科学考察的远足等。社会生产劳动主要有工业生产劳动、农业生产劳动、公益劳动、商业和服务业劳动等。
  二、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为:初中每学年一周,高中每学年两周。可以分散或适当集中安排。社会生产劳动应结合劳动技术课的部分实践活动进行。社会活动应与思想政治、语文、历史、地理、生物、化学等学科以及各科乡土教材的教学活动结合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一部分可安排在有关学科的教学时数内,一部分可利用班会、课外活动和机动时间。
  全面开展此项工作有困难的学校,可先在高中毕业班中进行。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低年级扩展,争取在近几年内全面铺开。
  三、认真搞好考评工作。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由负责组织的班主任或任课教师按《中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附后)的要求及时认真填写。学年考评与学生的期末操行评定结合,由班主任填写在操行评定中。毕业时,由班主任结合学生三年实际表现写出鉴定评语,填写在《登记表》中,并由学校签章。评语的写法要依据学生的表现以纪实的方式为主,不要作空泛的结论。高中毕业生的《登记表》要装入学生档案。从一九八八年开始,高中毕业生报考高等院校或就业均应具有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鉴定。
  四、各学校应本着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精神,充分利用校办工厂、农场及其他条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同时,可以与学校附近的工矿企业、农场、林场、部队、商店、乡镇企业等单位建立挂钩关系,安排学生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劳动或进行社会调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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