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司法部关于严格控制刑满释放人员留场(厂)安置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

司法部关于严格控制刑满释放人员留场(厂)安置的通知
(1987年7月18日 [87]司发劳改字第154号)


  一九八一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一九八四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关于做好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工作的通知》。几年来,各地劳改机关积极贯彻中央指示,认真调整刑满留场就业政策,取得很大成绩。但是也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就是在清理原有留场就业人员、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五年来,全国又留了近××名刑满人员(不包括强制留场人员)。据统计,其中不属于生产需要的有××人,占××。照此下去,几年之后我们将再次背上一个大包袱,形成新的历史问题。
  据初步调查,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一些家居农村的人嫌农业劳动苦,收入低,而留在劳改单位,年轻的可以转工、办农转非,年老的可以养老、吃劳保。为此以种种理由要求留场,有的甚至通过关系开具假证明。二是有的基层组织,特别是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不愿接收刑满释放人员,把矛盾推向劳改单位。三是少数干警仍持有劳改单位包揽一切的旧观念,对留场(厂)人员审查、控制不严;个别干警甚至把一些有关系的或所谓“听话”的人留下来。应当指出,这样做,既不利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也不符合中央确定的新时期的留放政策.还将削弱劳改机关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的职能,并加重劳改单位的负担,影响劳改单位的建设和发展.必须坚决纠正。为此,特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留放工作要严格依法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罪犯执行期满,“由执行机关发给刑满释放证”。关于留场(厂)政策,“八劳”会议《纪要》已有原则规定。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公安部等五部《关于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也已做出明确规定。各地劳改单位必须严格遵循这些法律和法规,该留则留,该放的坚决放。要向社会宣传劳改工作的性质和任务,求得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协助,做好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工作。对那些不依法办事,不接收刑满释放人员的地区和部门,劳改单位要据理力争,并将有关情况积极向省(市、区)人民政府或政法委报告,求得妥善解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