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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国文教专家实行新的标准合同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外国文教专家实行新的标准合同的通知
(1992年7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办、教委(教育厅、高教局、教育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教育司(局)、外事司(局):
  目前,我国聘用外国文教专家部门和单位使用的《合同》和《待遇规定》((84)外专局字第100号)是一九八四年制订的,至今已经八年了。为了加强对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的管理,强化合同的约束力,提高聘用效益,国家外国专家局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征求了一些聘用单位的意见,修订了聘用外国文教专家的合同文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一日起,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应聘在我国院校、宣传、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部门和单位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外籍工作人员和外籍教师),实行新的标准合同。
  各聘用单位与外国文教专家已签订合同的,仍按原合同规定执行。合同期满后,愿意在华继续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均应改签新的标准合同。
  二、各聘用单位和外国文教专家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使用新的标准合同,但聘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外国文教专家生活待遇条件作适当的增减。
  三、关于违约金问题
  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加强合同的约束力,使当事人双方都能履行合同,新的标准合同文本规定,任何一方违犯合同都要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这就要求聘用单位必须认真研究合同,严格履行合同。同时,聘用单位也要要求受聘方认真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四、聘用单位聘用自荐的外国人时要持慎重态度,如要聘用,可在合同中增加“担保金”条款。受聘方在签订合同前需支付600—900美元的担保金,在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后,聘用单位如数退还。
  五、关于仲裁问题
  近年来,在外国文教专家工作中,连续发生了几起因合同纠纷,外国专家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外国文教专家工作的特点,决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仲裁。因此,在新的标准合同文本中规定,当事人双方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的外国文教专家事务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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