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琼银[1992]管字第87号”文的复函
(银条法[1992]8号 1992年8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
你行“琼银[1992]管字第87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8]249号”文公布的《
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有权对城市信用合作社进行领导和管理。
二、如文所述,在龙华城市信用社的内部管理出现问题,基本处瘫痪状态、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人民银行海口市分行作为金融机构的管理部门,为了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而指派人员临时主持龙华城市信用社的工作,是人民银行在特殊情况下行使管理职权所采取的一项必要的临管措施,不是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