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及《中国种子管理》胸章管理办法

《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及《中国种子管理》胸章管理办法
(1992年7月27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中国种子管理》胸章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中国种子管理》胸章是种子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凭证和标志,由农业部统一制作。
  第三条 《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中国种子管理》胸章的发放对象:
  (一)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的专职种子管理员;
  (二)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同级农业主管部门聘请的乡(镇)及有关部门的兼职种子管理员。
  第四条 专职种子管理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热爱种子管理工作,能够做到秉公执法;
  (三)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连续从事种子工作三年以上,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经验和独立工作能力;
  (四)经省级种子管理机构统一业务考试合格。
  第五条 兼职种子管理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热爱种子管理工作,能够做到秉公执法;
  (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掌握种子管理及有关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
  (四)经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业务考试合格。
  第六条 《中国种子管理员证》和《中国种子管理》胸章的发放:
  (一)专职种子管理员由省级种子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后,报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批准、签发,并同时报农业部备案;
  (二)兼职种子管理员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签发,并同时报省、地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