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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技术改造贷款贴息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技术改造
贷款贴息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建总函字[1992]342号 1992年8月12日)


  根据国务院生产办、财政部、建设银行国生技改[1992]204号文《关于下达1992年技术改造贴息贷款项目计划(建设银行部分)的通知》和建总信字[1992]第25号文《关于下达1992年技术改造专项(贴息)贷款计划的通知》规定,我行今年新承担的国家技改专项贷款中有部分专项由国家给予贴息,贴息期内银行按技术改造贷款利率按季向借款单位实收50%利息,另50%利息于结息日逐级上报,由总行汇总向财政部申请拨付。为适应上述变化,现将有关技改贷款贴息会计核算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增设核算帐户
  (一)在“410技术改造贷款”科目下增设“技术改造贴息贷款户”,按贷款单位设户。核算建设银行经批准发放技术改造贴息专项贷款。贷出时记付方,收回贷款时记收方。
  为了便于掌握技改贴息贷款情况,在资金平衡表第六页补充资料“066本月止实有出纳人员”项下增设“067技改贴息贷款”反映该项贷款余额。
  (二)在“407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科目下增设“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户”(总行专用)。核算对技术改造贷款安排的专项贴息资金。收到财政拨入技改贴息资金时记收方,办理冲转垫付利息时记付方。
  二、贴息的处理
  (一)经办行的处理
  1.经办行会计部门在开立技改贴息专项贷款帐户时,应根据业务部门书面通知除按规定登记贷款明细帐帐户外,还应填明贷款贴息期起止日期;贷款利率分别按企业负担的利率和财政贴息的利率填写。
  2.结息日,根据“利息半补贴”的规定,结计利息的一半向借款单位收取,另一半由经办行通过分行上划总行。经办行会计部门结息时:
  (1)应收借款单位的利息部分,按贷款利率的50%计算利息,并填制“利息清单”一式三联,在利息清单上加盖“已贴半息”戳记。一联交借款单位作付息通知,另两联分别作收、付方记帐凭证,向借款单位收取现息。
  (2)应贴部分(即财政贴息按贷款利率50%计算利息),会计部门另填制“利息清单”一式二联,并在利息清单上加盖“应贴半息”戳记。“利息清单”一联作营业收入收方记帐凭证;另一联“利息清单”据以编制“建设银行技改贷款贴息清单”(以下简称“贴息清单”)二份,一份交业务部门审核,一份由会计部门按“贴息清单”合计金额填制“特种转帐付方记帐凭证”(一份),随联行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办理划付手续。转帐时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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