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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韩国进出口商品出具检验证书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对外经济贸易部
关于对韩国进出口商品出具检验证书的通知
(国检务联[1992]321号 1992年9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特区经贸委(局),各直属商检局,经贸部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总公司,工贸公司:
  八月二十四日我国与韩国政府正式建交。为有利于与韩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现决定在对韩国的进出口贸易中,如合同、信用证要求检验证书上注明“韩国”和“大韩民国”字样,商检局可以接受;如要求注明“南朝鲜”字样,商检也可以接受。根据上述情况,国家商检局和经贸部联合发出的[90]国检务联字第139号“关于对我出口南朝鲜商品出具商检证书的通知”以及国检务[1990]166号“关于进口南朝鲜商品出具商检证书的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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