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对《中国银行国际结算
异地转证业务规定》的补充说明
(中银业[1992]329号 1992年9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1991年4月20日总行中银业[1991]105号文印发了《中国银行国际结算异地转证业务规定》。为提高效率,今年3月总行营业部安装了SWIFT转报终端和B25电传转报系统,开始直接向分行转发来证来电,至此,总行转证转证(电)工作已主要由总行营业部承担。根据新的情况,现对国际结算异地转证业务规定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密押问题
由于SWIFT电文在报文开头部分注有密押情况,如:“AUTHENTICATION SUCCESSFUL WITH PRIMARY KEY”或“MESSAGE NOTTOBE AUTHENTICATED”,故总行营业部在转出SWIFT来电时,报尾不再加注“TEST CORRECT HOBD”或“NOTES THOBD”字样,而只加注总行营业部(HOBD)字样。
对电传部分,仍按原规定在报尾分别加注“押符”、“押不符”、“无押”、“非我部押”等密押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