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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水产品检验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由新文件取代(国家质检总局31号令《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食函[2004]348号《关于印发<出境水产品追溯规程(试行)>和<出境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要求(试行)>》))

国家商检局关于出口水产品检验工作几项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2]356号 1992年9月23日)


各直属商检局:
  近年来,对日出口河豚鱼品种混杂,贝类被检出毒素等问题,国外反映强烈。在商检的日常检验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需要统一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输日河豚鱼检验问题:
  输日河豚鱼,混有证书证明以外品种的问题比较严重,发生率高达50%以上,各局要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努力。加强对河豚鱼加工、检验的管理工作,对出口河豚鱼加工厂实施整顿,凡加工出口河豚鱼的加工厂应当向当地商检局申请,经审查,具有鉴别检验能力的加工厂,指定为出口河豚鱼加工厂。对一些无鉴别检验能力的加工厂,禁止加工出口河豚鱼。
  检验出证,河豚鱼的拉丁文名称应与出口河豚鱼检验规程中的名称一致。
  二、贝类毒素检验问题:
  根据沿海9个商检局90年-92年5月的检验与普查结果,共检验1145批,检出贝类毒素的17批,未放行出口;经检验合格出口到日本的,有被检出毒素。据此,要求各局要进一步加强检测工作,重点是杂色蛤、青柳蛤、文蛤和贻贝,冻品要批批检测,活品仍按国家商检局给江苏商检局国检检函[1991]590号关于对日出口贝类检验贝类毒素的紧急请示的复函执行,每15天为一周期检测一次。其它双壳贝仍应继续普查。
  三、关于出口冻对虾规格重量检验:
  1、按《出口冻对虾检验规程》进行检验。
  2、对不符合标准,合同规定规格的下一级规格虾,暂定允许不超过检验样品总只数的40%。
  3、严禁泡水增重,一旦发现不予放行出口并应严肃处理。
  四、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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